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受託機構運用受託準備金買入有價證券屬記名證券者,以委託契約約定並以承保機關指定之名義登記。但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者,應依承保機關與國內外受託保管機構所訂契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