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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保險被保險人之保險俸 (薪) 給,以公教人員本人退休、資遣或最後在
職時之俸級為準,嗣後並依同等級現職公教人員保險俸 (薪) 給調整,但
原依退休人員保險辦法加保,嗣經改依本辦法加保之一次退休金人員之保
險俸 (薪) 給不予調整。
支領一次退休金等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其因保險俸 (薪) 給調整,所
增加之保險費,由各機關相關預算科目項下予以補助。其補助對象及標準
由銓敘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