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保險被保險人逾期三十日未繳保險費視為自動退保。但被保險人如有正
當理由,得於逾期六十日內報請保機關轉報本保險主管機關核准,並補繳
逾期期間應繳之保險費後,繼續參加本保險。
前項如係要保機關延誤轉繳保險費繳致被保險人喪失保險權益或使本保險
遭受損害時,除被保險人仍得繼續參加本保險外,要保機關應負賠償責任
,並由本保險機關視情節議處有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