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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保險費率為每一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 (薪) 給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二;
而開辦初期訂為百分之九。
前項費率應依本保險實際收支情形,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覈實釐定。
本保險財務收支如有結餘,應提列為本保險責任準備,如有短絀應於一次
保險年度開始實施前調整費率挹注,調整費率前已短絀之數,先以責任準
備彌補,仍有不足,由財政部審核撥補。本保險結束時,如有剩餘,歸屬
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