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醫療期間,因法定原因應行退保而未辦理退保時,自
其應退保之日起,所需住院及醫療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並由要保
機關負責扣繳或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