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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本條例第十條所定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門診藥品費百分之十,應逕向醫療
機構繳納。自行負擔藥品費之總額,以元為單位,元以下不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