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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公務人員離職時,本保保被保險人應行退保。要保機關並應負責收回其保
險證,連同「退保通知」,一併送承保機關。
公務人員係因公死亡撫卹者,原已加保之眷屬仍得依其意願,繼續參加本
保險。其保險俸給以各該公務人員最後在職時之俸級為準,並依同等級現
職公務人員保險俸給調整,保險費除政府補助部分仍予繼續補助外,個人
負擔部分,應由被保險人自行向原要保機關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