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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保險眷屬之起保日期,在本條例施行前現職公務人員之眷屬,自本保險
開辦日起計算;在本條例施行後任職公務人員之眷屬,要保表件於當月十
五日以前送達承保機關者,自一日起計算,十六日以後送達承保機關者,
自十六日起計算。
要保機關對公務人員眷屬之要保資格,應依規定詳予審查。如有應辦而未
及辦理致損及被保險人權益,應由要保機關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