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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公務人員依法懲服兵役保留原職時,在其服役期間,本保險被保險人之保
險費,全額由要保機關負擔。
本保險被保險人依法徵服兵役時,應辦理停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