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費率,每一眷口為公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每月俸給
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超過五眷口者以五眷口計。
前項費率應依本保險實際收支情形,由考試院,行政院會同覈實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