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得依配偶、父母、子女次序分期實施;其施行日
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