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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公務人員眷屬,包括公務人員之配偶、父母及未婚子女。但年
滿二十歲以上之未婚子女,以在校肄業且無職業,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
銷,或殘廢而不能自謀生活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