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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爭議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審議案件經爭議雙方申述理由或提證據,如於會議中認為不足或錯誤時,
得通知於十日內補正,再予審議。受通知之一方未補正者,毋庸再通知補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