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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爭議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承保機關、醫療機構、要保機關或被保險人,對本保險醫療業務所生爭議
事項,應以書面申敘理由,並附有關證據,報請主管機關 (銓敘部) 解釋
,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送由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提交醫療顧問會
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