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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爭議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審議案件經會議所為審議結果之決議,應由召集人作成報告,送由公務人
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轉送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