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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第三組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本保險醫療及給付爭議等案件,應隨時簽註意見,送請本會醫療顧問
會議或法律顧問會議審議。
二、本保險醫療辦法及殘廢給付標準表之修訂審議案件,送請本會醫療顧
問會議審議。
三、本保險在醫療或給付方面,認有改進必要時,應簽提書面意見,送請
醫療顧問會議,或送請法律顧問會議審議。
四、前項顧問審查會議前應彙集整理議案暨關係文書,會議中應擔任紀錄
與文件之宣讀,會議後應作決議案之處理。
五、顧問會議紀錄暨關係文書應妥慎整理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