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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被保險人或配偶生育住院,其免費期限,無論自生產之日起計,或以生產之前後各日合計,均不得超過七日。所有超過七日之費用,除第九條規定情形外,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