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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傷病醫療,包括左列各款之門診或住院醫療:
一、屬於內科系統之一般內科、胸腔內科、腸胃科、皮膚科、精神病科等各病症之診察及治療。
二、屬於外科系統之外科、眼科、耳鼻喉科、婦產科、泌尿科、骨科等之診察及治療。
三、屬於牙科之口腔疾病診察及治療,病齒拔除、齲齒治療及磁粉銀粉填補等。
四、屬於放射X光線、核子等之檢查治療,一般物理治療及超短波電療等。
五、屬於臨床檢驗之病理化驗、細菌檢查、生化檢查,及病理檢查等檢查。
六、屬於其他必要之疾病檢查與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