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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承保機關及本保險醫療機構與要保機關或被保險人間,因醫療業務發生之一切爭議,得報請主管機關交由本保險監理委員會醫療顧問會議審議後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