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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本保險醫療機構辦理本保險醫療業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承保機關除得予剔除費用或追償損失外,對於私立醫療機構,並得立予解約,對於公立醫療機構,並得洽請其上級監督機關就有關人員嚴予議處,必要時並均得依法訴追之。
一、虛報醫療費用者。
二、出具不實之診斷證明書者。
三、病歷記載不實者。
四、處方不實者。
五、違背特約之附約或有其他不法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