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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被保險人或配偶就醫時,不遵守規定或妨害秩序者,本保險醫療機構除予勸導外,其情節重大者,得通知承保機關洽請要保機關負責處理,必要時,並得由承保機關依法追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