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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本保險醫療機構發現有冒名頂替就醫情事時,應即扣留其所持用之保險證及醫療證明單,報送承保機關處理,必要時,得先請警察機關或駐衛警協助依法辦理,再行通知承保機關處理。
承保機關查悉被保險人以其「保險證」及「醫療證明單」供給他人非法使用者,除得依本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之規定辦理外,並得洽請要保機關追償損失或予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