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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本保險醫療機構之醫護人員於應診時,除依以上有關各條之規定外,並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對於任意要求檢查、處方用藥或住院者,應予拒絕並解釋。
二、為被保險人或配偶施行某項檢查或重要化驗時,須先詢明,如在其他醫療機構已有相關之檢查或化驗紀錄者,應盡可能商請就診人提供參考,避免不必要之重複檢查或化驗。
三、處方用藥或檢查治療情形,應詳實記入病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