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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被保險人配偶因生育或作產前檢查,至本保險醫療機構就醫,應先辦理左列手續:
一、繳交被保險人之「保險證」。
二、繳交配偶本人之「國民身分證」。
三、繳交要保機關核發之「醫療證明單」。
四、繳交規定之掛號費。
被保險人配偶就診時,醫護人員應將被保險人之保險證及配偶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核驗後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