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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被保險人因生育或傷病至本保險醫療機構就醫,應先辦理左列手續:
一、繳交「保險證」。
二、繳交要保機關核發之「醫療證明單」。
三、繳交規定之掛號費。
被保險人就診時,醫護人員應將「保險證」核驗後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