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左列費用,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一、規定之掛號費。
二、住院伙食費在三十日以內者每日均以半數計算;三十一日以上者超過部份以全數計算。
三、額外床位費。
四、指定醫師費。
五、特別護士費。
六、診斷書費。
七、本辦法規定應自行負擔之其他費用。
前項第二款有關住院伙食費日數,依本保險法施行細則規定,除生育及傷害住院者外,疾病住院者於六個月內應予合併計算,所稱六個月以內以一至六月及七至十二月為劃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