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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被保險人因傷病而致殘廢經領取殘廢給付後以同一傷病申請診療者,其醫療費用本保險不予負擔。
前項所稱同一傷病,以完全符合左列各款為限:
一、傷病部位與原殘廢部位相同者。
二、傷病名稱與原致殘廢之傷病名稱相同者。
三、傷病情況尚未超過原殘廢等級編號範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