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被保險人患霍亂、桿菌性及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天花、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白喉、猩紅熱、鼠疫、斑疹傷寒、回歸熱,及其他經政府公布之法定傳染病,經本保險醫療機構診斷後,應至承保機關委託之特設醫療機構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