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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被保險人患慢性病,如心臟病、胃病、結核病、高血壓等須在急性期、癌症須在特殊治療期,經本保險醫療機構診斷必須住院時始得住院。其病勢已轉入休養期,經診斷無須住院時,應即改為門診醫療。
結核病經診斷必須繼續門診或住院醫療者,得視病情及當地有無設置結核病防治機構,作為衡酌防治醫療之妥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