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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本法第二十條所稱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指被保險人發生養老年金保險事故退保時服務之機關(構)學校。
本法第二十條所稱應負擔私立學校被保險人所領超額年金之財務及支給責任者,於政府部分,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