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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教人員保險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保險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
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
被保險人符合前項規定者,給與二個月生育給付。
第一項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按前項標準比例增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