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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公務人員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其服務機關
、學校應主動移送司法機關,並副知其主管機關。
各機關、學校所屬公務人員涉嫌刑事案件,繫屬司法機關偵審中者,應與
該管司法機關切實聯繫,了解訴訟進行情況,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