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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之獎懲,由各該機關、學校按權責核定發布。退休
或離職 (亡故者除外) 人員之獎懲,仍應併同發布獎懲令,並於人事資料
內註記。但報本院核派人員,依規定核予一次記大功 (過) 以上獎懲時,
應於核定發布之次月十五日以前,以獎懲令副本彙送本院備查。
各機關、學校發布之獎懲令,應敘明獎懲之法令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