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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公營事業機構人員、公立學校未納入銓敘職員,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處理

前項人員應報本院核派者,其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之執行情形,應以
副本陳報本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