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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辦事疏忽,時生錯誤者。
二、精神鬆懈,遇事推諉拖延者。
三、對保防工作措施乖方者。
四、其他應予申誡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