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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予以晉升或請頒勳獎:
一、協助破獲敵諜重要案件,或其他叛亂組織,建有功績者。
二、破獲危害國家安全之現行犯,事證實在者。
三、值非常事故災變,竭力防護,使本機關得保安全者。
四、執行工作任務,奮不顧身,致受傷害者。
五、採取適切手段,消弭亂源,對國家安全有重大貢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