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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獎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公營事業機構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
三、聘任、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
四、公立學校職員。
前項人員,不包括公立學校校長及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