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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經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之情事者,由保訓會撤銷其訓練資格。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經評鑑合格後,經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之情事者,由保訓會撤銷其訓練評鑑合格資格,並報請考試院註銷其訓練評鑑合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