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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前二年曾參加高階公務人員訓練課程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保訓會提出課程抵免之申請,由保訓會組成審核小組針對課程性質、範圍及時數等,予以審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