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每年應派進修考察之總員額,派赴地點或國別,主要研究科目或考察事項
,由考試院會商行政院定之。
前項選派,如為考試院行政院及其所屬以外各機關之人員,其派赴地點或
國別,主要研究科目或考察事項,並應會同各該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