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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進修或考察期滿,應回原職或另調其他與其進修或考察有關之相當職務,
在三年內,不得改任其他機關服務;但經原送機關主管長官核准者,不在
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