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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國內外考察人員考察期滿後三個月內,應將考察結果提出報告,呈原機關
核轉銓敘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