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國內外進修人員,於每滿一年,應就研究所得提出報告,呈原機關核備。
研究期滿之成績,並應由本人請求進修處所給予證明,呈由原機關轉送銓
敘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