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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考核區分如下:
一、平時考核:由各級主管人員,就所屬人員平時之工作、操行、學識及才能,嚴加考核,詳予記錄,就其優劣事蹟予以適當之獎懲,並作為年度考核及另予考核之依據。
二、年度考核:指於每年年終考核各機構人員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成績。
三、另予考核:指各機構人員於同一考核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侍奉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辦理留職停薪,同一考核年度內任職合計達六個月者,於年終辦理之考核。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
四、專案考核:指各機構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核。
公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或政務人員轉任各機構繼續任職,且年資未中斷者,其轉任當年度未辦理考績(核)之年資,得合併計算辦理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考核機構應向轉任人員原任職機關(構)調取平時考核紀錄及有關資料合併評定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