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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各機構辦理考核,應組織人事評審會。各機構人員之考核,應由主管人員就考核項目評擬,遞送人事評審會初核,並經各機構主持人或授權人員核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除擬予考核列丁等人員應送人事評審會初核外,得逕由各機構主持人或授權人員核定。
人事評審會之名稱、組成及運作方式等事項,由各機構本公平、公正原則定之。
人事評審會對考核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
人事評審會對擬予考核列丁等或一次記二大過人員,於初核前應給予陳述及申辯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