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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事業人員除專案考成外,遇有足資鼓勵之事蹟或儆誡之行為時,應隨時予
以獎懲。平時考核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為申誡、記過
、記大過。於年終考成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
,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成應列丁等。
獎懲標準表由各事業機構擬訂,報請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並送銓敘部備查
。
對於事業經營有具體貢獻者,除給予第一項之獎勵外,並得酌發獎金,其
標準由事業機構擬訂,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