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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
及獎懲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丁等:不滿六十分。
二、年終考成列甲等者,晉薪級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已敘至本資位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列乙等
者,晉薪級一級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至本資位最
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列丙等者,留原薪級
。考列丁等者,免職。
三、另予考成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列乙等者,
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列丙等者,不予獎勵。考列丁等
者,免職。
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考列甲等、丁等之條件,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施
行細則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
交通部所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郵政總局二事業機構人員之考成
,仍依原存分制規定辦理;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