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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均分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項考核評分,各項評
分標準,依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表之規定。但業務性質特殊,規定項目不適
宜或各項目計分比率有變更之必要者,得由事業總機構或事業機構報請各
該主管機關商請銓敘部另訂或調整之。前項考成表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