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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前條所稱專案考成一次記二大功、二大過之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記二大功:
(一) 對本事業之業務或技術上有特殊貢獻,經採行而獲得重大成效者。
(二) 對主辦業務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三) 遇有特殊危急事變,冒險搶救,保全本事業或公眾重大利益,有具
體事蹟者。
(四) 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之變故而措置得
宜,能予有效控制,免遭嚴重損害者。
(五) 遇案情重大事件,不為利誘,不為勢劫,而秉持立場,為政府或本
事業增進營譽,有具體事實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記二大過:
(一) 行為不檢、屢誡不悛,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
(二) 遇有特殊危急事變,畏難規避或救護失時,致本事業或公眾蒙受重
大損害者。
(三) 執行職務不力,怠忽職責,或洩露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或本事業
遭受重大損害者。
(四) 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 對本事業之重大危害,疏於覺察防範、或因循瞻護、或隱匿不報、
或臨時措置失當,因而貽務事機,致本事業遭受重大損害者。
(六) 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者。
(七) 暗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依本規則規定一次記二大功或二大過之專案考成,應引據法條詳述具體事
實,按規定程序,專案報送各該主管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