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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考績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予以評分。其中工作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六十五;操行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五;學識及才能各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
考績表格式,由銓敘部定之。但各機關得視業務特殊需要,另行訂定,報銓敘部備查。